跨境股权交易签署的合同为商业机密,尤其交易涉及重要或

2017.11.24

1以支付为扣缴义务时点


对于股权交易扣缴义务人扣缴时点,3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相对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对外支付,跨境股权交易款对外支付更为复杂,大部分交易价款按里程碑事项分期支付。如签约时支付定金,完成商委备案支付部分交易款,完成工商股权变更支付部分交易款等。问题在于完成商委备案,法律上股权并未交割,但税款已交。此外,若出现合同履行过程中交易方主张并实现合同终止,已缴的税款是否能退?如何退?


2以实际产生应税所得为扣缴义务时点


根据37号公告,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37号公告突破了每次支付扣缴预提所得税的概念,扣缴时点递延至非居民企业收回成本后。尽管该规定并未解决纳税时间不能匹配非居民企业股权交易法律上里程碑事项,如股权工商变更,但提供了一定灵活性。


由此,对于跨境股权交易,可考虑二种情形:

(1)第一笔股权转让对价对外支付金额≤非居民企业收回投资成本,此时不产生预提所得税扣缴义务,扣缴义务在第二笔及以后其他笔对外支付时产生;

(2)第一笔股权转让对价对外支付款>非居民企业收回投资成本,第一笔支付时即产生扣缴义务。

鉴于目前跨境股权交易对退税无相关规定,交易方尽量避免退税情况发生。可以工商变更时点为界,针对上述二种情形,对股权交易对价对外支付进行安排与谈判。若是以上情形(1),第一笔交易款对外支付不受工商变更是否完成影响;如在工商变更完成前存在以上情形(2),且根据合同约定应进行对外支付,该支付安排存在最终交易不能达成,但税款已全部或部分支付的情况。


因此,虽然37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给予股权交易方分期付款安排的一定灵活性,但实务中可能出现未完成交易要求退税的情形,建议交易方与主管税务机关积极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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